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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于国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某甲。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三十多年来感情一直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忍气吞声生活至今。2013年,我实在忍受不了他的那种粗暴、无中生有、出口伤人的脾气,我选择离开了家,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1、判决离婚;2、房产共同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我本人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说三十多年来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我不完全认可。我们是自由恋爱,如果说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怎么能在一起生活35年呢?在我们厂有多少人说原告有福气,找了个能在外挣钱买房子的好老公。争嘴吵架我承认有时和原告吵过,但这都是家庭琐事,没有原则上的大问题,一个家庭争嘴吵架也是不可避免的,只看是什么性质。我个人认为夫妻之间应记恩不记仇,多看别人的长处。这次原告将我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的原因是我们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我虽不是个好男人,但我对家庭比较负责任,家庭观念比较强,在外面打工十来年,没有做过对不起我妻子的事情。原告说对她粗暴、出口伤人、无中生有,才选择离家,根本就不是事实。我对她从来没有暴力行为,无中生有更是没有的事。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原告给我打电话说她妹妹的儿子在海口开茶楼赚钱,想到海南去,我讲到海南去玩可以,但不要参与,但原告不听劝告。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儿子在网上订的去海口的机票,我在3月5号的时候从上海回到襄阳,10号早上高高兴兴地送原告上车到武汉,搭乘晚上的飞机。在这一天中,我们保持经常联系,怎能说忍受不了我某些原因才离开家呢?第二茬生意是儿子在网上找的项目,搞什么连锁营销,原告和儿子都对我隐瞒不说实话。通过我的观察和了解,我个人的看法是跟传销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我绝没说就是传销,我只是对原告朋友的老公讲过些事,在外边没对任何人讲过。我对原告朋友的老公讲此事,没有主观恶意,更谈不上恶意和破坏别人家庭团结。我只是实话实说,因为我这人不会说假话骗人,这怎么能说是无中生有呢?原告在2013年3月29日发短信给我,并将海口工商银行账号一起发过来,要让我汇2万元到工行卡上。我用工资、退休奖金和养老金凑够2万元汇到原告的卡上,并将户口本也寄到海口,怎么能说忍受不了才离开家呢?至于说感情破裂,有何定义呢?2015年2月11日我从襄阳坐火车,2月12日到达海口,因为原告闪了腰,我当天还陪原告去医院拿拍片结果,医生告诉她脊椎侧弯,要多躺在床上休息。过去有些事情没有顺着她,对我有些不满,我也很清楚,但我也有苦衷,还请原告体谅和理解。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在过去我是有些对不起原告的地方,作为男人没有让着她,让她受了不少委屈,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我不愿看到我们家就这样被拆散,我再一次恳请法庭和原告给我最后一次机会,我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我愿意向原告写下保证书,求得谅解,请法庭作证和监督。经审理查明:王某、刘某甲于1975年左右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二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王某、刘某甲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且双方共同生活三十余年,说明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不能表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甲在答辩以及庭审中也表达了不愿与王某离婚,希望维护家庭完整的意愿,为稳定婚姻家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王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阮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孙同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