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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卓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李卓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哲。委托代理人黄丽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员工。被告李卓儒,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959。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发公司)诉被告李卓儒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辜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丽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发公司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进行管理被告所购买的嘉信城市花园三期19栋3A单元,每月物业管理费259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截至2015年5月5日,被告欠付物业管理费2072元、滞纳金438.23元(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合计2510.23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止的物业管理费2072元、滞纳金438.23元(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合计2510.23元,上述欠费及滞纳金顺延;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金发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代收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所处的物业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及物业费收取。3.备案回执原件1份,证明从2013年4月城市花园三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2.4元每平方每月。4.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件1份,证明被告所处的物业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5.产权证明原件1份,证明城市花园三期十九栋3A房屋由被告所有。6.代收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所在物业缴费期限及违约金的约定。被告李卓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李卓儒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居委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19栋3A单元的业主,套内建筑面积为107.9平方米。李卓儒与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金发公司签订《嘉信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李卓儒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需从逾期之日按日千分之一向金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金发公司主张从欠款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另李卓儒、金发公司签订的《代收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约定滞纳金为从次月1日按日千分之二计收滞纳金。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备案回执,政府指导嘉信城市花园三期的物业管理费为2.4元/平方米/每月,计得李卓儒每月物业管理费为259元(2.4元/平方米/每月×107.9平方米)。李卓儒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金发公司遂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每月物业管理费为259元,有政府部门文件以及合同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物业管理费本金2072元(259元/月×8月)。因被告李卓儒拖欠交纳物业管理费,根据《嘉信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代收物业管理费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告李卓儒需从逾期之日(次月1号)向原告金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由于两份协议书对滞纳金约定不一致,本院以对出具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约定为准,即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自应缴当月的次月1号计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综上,截止2015年5月31日,被告李卓儒共欠缴物业管理费本金2072元、滞纳金219.11元(详见附表,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自2015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卓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物业管理费本金2072元、滞纳金219.11元(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卓儒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辜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勉附表: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计算表对应月份当月应缴物业管理费(元)滞纳金利率(元/日)欠缴天数(计至2015年5月31日应缴违约金(元)2014年10月2590.001211¥54.652014年11月2590.001181¥46.882014年12月2590.001150¥38.852015年1月2590.001120¥31.082015年2月2590.00192¥23.832015年3月2590.00161¥15.802015年4月2590.00131¥8.032015年5月2590.0010¥0.00滞纳金合计:¥219.11元第4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