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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楼国书、郭建锋与郭建锋、楼建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书,郭建锋,楼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楼国书。被告:郭建锋。被告:楼建华。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楼国书诉被告郭建锋、楼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楼国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建锋、楼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国书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书撤回对被告郭建锋、楼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国书负担。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