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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鲜维与武玉才、石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鲜维,武玉才,石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孙鲜维,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武玉才,男,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石向东,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鲜维诉被告武玉才、石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石向东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鲜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4.36元,原告已预交524.36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红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