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鲜维与武玉才、石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鲜维,武玉才,石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孙鲜维,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武玉才,男,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石向东,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鲜维诉被告武玉才、石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石向东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鲜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4.36元,原告已预交524.36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红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