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宫林与被告张炳芳、严迪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王宫林。委托代理人叶存良。被告湖北时代环保科技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志。被告张炳芳。被告严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宫林与被告湖北时代环保科技炭业有限公司、张炳芳、严迪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宫林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且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宫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由原告王宫林负担。审判长曹建安代审判员雷自成人民陪审员成善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