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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71号罪犯王双。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6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双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双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庆  福审判员 华  云  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丰  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