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金菊与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菊,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25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谦,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前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持有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股过户至刘金菊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莲执字第0125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菊,女,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中段*号*号楼*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李永谦,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中柳巷*号*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168号5层521室。法定代表人贺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7号西安旅游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胡昌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金菊诉被执行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中调解书确认的股票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金菊名下,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谢玲审判员秦玉新审判员林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