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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万绍琴诉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绍琴,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万绍琴。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吕照清,局长。原告万绍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绍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万绍琴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