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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新才与陈伟根、陈伟青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魏新才,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陈伟根,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伟青,男,汉族,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才诉被告陈伟根、陈伟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魏新才负担。审判员  黄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蓝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