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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92180-3。法定代表人李丰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培金,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厅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灵智,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军,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