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红,徐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747-1号申请执行人金红。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斌。金红与徐建斌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徐建斌向金红支付拆迁补偿补助款337998.19元;徐建斌向金红返还保证金3万元;金红向徐建斌支付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间的租金91666.67元;上述一、二、三项相抵后,徐建斌还应向金红支付276331.52元,由徐建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徐建斌并应直接支付金红预交的诉讼费用3935元。因徐建斌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金红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0266.5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建斌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花园6幢604室的房地产及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车辆外(车辆均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徐建斌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花园6幢604室的房地产(含装修评估价1395371元,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登记债权数额140万元)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已两次流拍。2015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房地产暂不进行第三次拍卖,协议约定了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前自行出卖,剩余执行款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底前支付完毕等内容。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