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刚诉被告蔡丙申、魏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刚,蔡丙申,魏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初字第195号原告王世刚,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兵,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丙申,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忠林,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刚诉被告蔡丙申、魏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90元,减半收取36895元,由原告王世刚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振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