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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黄某某,女,遵义市人。被告袁某某,男,遵义县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秋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