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特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朝翔、李荣其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朝翔,李荣其,姚必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特字第127号申请人:陈朝翔。委托代理人:金外荣,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荣其。被申请人:姚必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朝翔与被申请人李荣其、姚必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朝翔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翔撤回对本案的申请。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