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法执补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图力古日与霍存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力古日,霍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法执补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图力古日,男,32岁,蒙古族,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霍存慧,男,3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霍存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存慧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存慧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存慧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华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文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