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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行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文香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琼,王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行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清敏,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琼,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文香,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琼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泌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泌法行执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并限期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文香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账户:17150284390490182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文涛审 判 员  田永伟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