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于祝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福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文龙,城上信用社主任。被告祝金平,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16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