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德胜与武汉佃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德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胜,武汉佃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德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57号原告赵德胜。被告武汉佃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工农湾樱花大厦A幢11层02房。法定代表人王玉海,经理。被告周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胜与被告武汉佃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德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胜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