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国刚盗窃罪申诉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呼刑监字第18号李国刚:你因不服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呼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本院再审”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认为原一刑事判决、二审裁定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所列举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申请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