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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辖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素英,董事长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558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且适格被告应为上诉人的母公司即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9780907.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境内的,东营市中���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通知》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本案的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起诉,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