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罗妙君、屠规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罗妙君,屠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王育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妙君,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屠规国,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41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罗妙君、屠规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妙君、屠规国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2,109,449.4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烨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陆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