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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鹤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鹤鸣。上诉人张鹤鸣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鹤鸣认为,1999年三被告共同下发了镇劳险(99)第6号《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与国务院下发的中发(1966)91号文件规定相抵触,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鹤鸣请求撤销镇劳险(99)第6号的诉讼请求,属于单独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吴晨乡审判员  谢毅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