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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93-1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贤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义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施宗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烨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