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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吴晓英申请执行周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英,周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英,女,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南四街XX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周本燕,男,XX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龙化新实业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六路XX室。公民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于志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02300.00元,受理费1173.00元,邮寄费44.00元,应交执行费1453元。经查被执行人周本燕均系在职职工,但其工资已被其它案件执行冻结中,本案轮侯冻结,待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晓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卧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