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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5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铁庆与李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庆,李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218号原告铁庆,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延鸿,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男,1982年1月4日出生。原告铁庆与被告李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延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庆诉称,2013年5月,被告李根给原告说他朋友杨斌能在光大银行办信用卡,要用原告的身份证办一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原告出于对同学李根的信任就同意了。信用卡办好后一直由李根持有。5月10日,杨斌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钱,在被告李根提出为杨斌担保借几天就回还款后,原告同意用信用卡的钱借给杨斌。后李根联系好樊勇,从樊勇处取18万元借给杨斌使用,之后杨斌和李根一直没有给原告还钱。原告多次找杨斌,李根催他们还款,至今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根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被告李根称,2013年3月,经其介绍,杨斌开始用原告铁庆的身份证在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2013年5月初,信用卡办好,卡号为6226550001668739,杨斌将信用卡交给其。2015年5月10日,杨斌以其母在富民车队做会计时挪用了公款必须马上把钱补上为由,想用原告铁庆名下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故提出向原告借款。为了能说服原告铁庆借钱给杨斌,李根提出如果杨斌不还钱,则李根担保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其联系朋友樊勇从樊勇处取18万元现金借给了杨斌。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李根通过其朋友杨斌在光大银行用原告的身份证办理卡号为6226550001668739信用卡一张。该信用卡由杨斌经办,办好后杨斌直接将卡交给了李根,卡一直由李根持有,密码也是李根设定的。2014年11月30日李根给铁庆写有欠条一张,内容如下,“2013年5月,我因欠XX的钱还不上,急于还钱,就让我朋友杨斌帮忙用铁庆的名义在光大银行办了一张大额信用卡,卡一直我拿着并用我媳妇的生日设的密码,之后我用该信用卡消费共计27万(大写:贰拾柒万元整),该笔钱我一直没有还给铁庆。现出此欠款条,并保证在七天之内还清全款。另外,由我担保让铁庆用该信用卡取款18万元(壹拾捌万元整)借给杨斌,现也未还。我愿意承担保证杨斌还款的担保责任,如果杨斌不还款,我愿意承担全额还款责任。(欠款人:李根2014年11月3日)”。同年11月22日,李根在该卡消费情况上说明2013年5月10日,杨斌签单两笔共消费18万元。2014年12月25日,李根给铁庆写有还款承诺一张,内容如下,“今李根愿意承担铁庆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50001668739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杨斌从李根手骗走二十万元整,所以由李根追讨杨斌所欠二十万元,现承诺铁庆由我还铁庆二十三万元整,还款时间约定为2015年3月15日前交还铁庆。(承诺人:李根2014年12月25日)”。此后,被告李根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卡号6226550001668739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情况、中国光大银行光大信用卡本期账户交易明细2013年5月、2014年3月两份、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业务回单十一份、还款承诺、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微信语音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借款给李根,双方形成的纠纷为信用卡纠纷。现李根称杨斌消费了该卡18万元无证据,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从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还款承诺及持卡人为李根,推定李根为该卡18万之消费人,其应对此欠款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李根立即偿还欠款的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根向原告铁庆偿还欠款18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