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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郑天玉与郑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天玉,郑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郑天玉被执行人:郑基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基业以巢湖市东方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名义获得的花炮厂退出补偿款贰拾万零陆仟陆佰叁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黄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