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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异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异议人钟丹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异字第7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钟丹东,男,汉族,1969年9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72号B座7-128室。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副总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丹东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中,钟丹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钟丹东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钟丹东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丹东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