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祖君与吴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君,吴必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18号原告王祖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委托代理人颜光红(王祖君之母),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必全,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君与被告吴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祖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