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5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执行人: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员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员飞。被执行人:陈益儿。被执行人:章映平。被执行人:郑旦祥。被执行人:徐群芳。被执行人:徐佰万。被执行人:赖浓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杨员飞、陈益儿、章映平、郑旦祥、徐群芳、赖浓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太屺村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4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6)第0180**号项下房地产;二、查封郑旦祥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15-3﹥室(房产证号为20××75号);三、查封郑旦祥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15-2﹥室(房产证号为20××26号);四、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