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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文清、黄明顺等与四川省安岳中星运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清,黄明顺,黄陈伟,曹素根,刘学文,四川省安岳中星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18-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清。申请执行人黄明顺。法定代理人黄文清。申请执行人黄陈伟。法定代理人黄文清。申请执行人曹素根。申请执行人刘学文。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中星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新,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黄文清、黄明顺、黄陈伟、曹素根、刘学文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安岳中星运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中星运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