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0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小民与张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567-1号申请人陈小民,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敏,男,1980年1月2日出生。陈小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2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张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2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代理审判员  邵玉喜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