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蔡宗敏与陈大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宗敏,陈大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宗敏,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大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宋敏,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蔡宗敏因与被上诉人陈大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蔡宗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宗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宗敏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为637.5元,由蔡宗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顺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