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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孟凤丽申请执行翟红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凤丽,翟红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孟凤丽,女,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翟红广,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申请执行人孟凤丽诉被执行人翟红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凤丽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红广赔偿还申请人孟凤丽882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翟红广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