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自国与张彬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自国,张彬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自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正印,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彬太,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再审申请人陈自国因与被申请人张彬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劳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自国申请再审称:1、认定技术人员系我聘用明显不当,应予纠正;2、在明确证明张彬太过失施工给我造成30万元罚款损失后,以我监管不力,判我承担80%的过错责任显属错误,应予纠正。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陈自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自国对被申请人张彬太已施工工程的工人工资进行清算后,给张彬太出具了欠条。本案是因陈自国未及时清偿欠条所载的11万元欠款而引起的。该欠条是基于双方劳务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陈自国应依约清偿所欠债务,原审判决陈自国支付张彬太工程款11万元并无不当。陈自国所用的技术人员刘某,虽然是张彬太的四川老乡,但由陈自国支付工资,应属陈自国雇用。原判认定技术人员刘某由陈自国雇用也并无不当。张彬太在施工中造成第三片桥梁制模浇筑不合格,导致混凝土蜂窝及钢筋外露现象,造成钢筋混凝土原材料的浪费,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陈自国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发包方验收时因第六片、第三片箱梁质量不合格被罚款30万元的证明,是由于“第六片”和“第三片”两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罚款。而审理中,张彬太不承认第六片是其施工的,陈自国也无证据证明第六片是张彬太施工的。因此,原判决让张彬太承担总罚款的20%并无不当。陈自国申请称“在明确证明张彬太过失施工给我造成30万元罚款损失后,以我监管不力,判我承担80%的过错责任显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款审理本案并无不当,陈自国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陈自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自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陈国锋审判员 徐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