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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福,柳智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永福、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智武,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军、代理检察员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犯盗窃罪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永福伙同被告人柳智武一路尾随被害人冷某某至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大富豪”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冷某某上202路公交车不备之机,柳智武趁乱掩护,熊永福用右手伸进冷某某上衣荷包内,扒窃苹果6Plus手机一部,罗马仕移动电源一个。尔后,两人在内江市市中区半坡井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将苹果6Plus手机和罗马仕移动电源销赃,熊永福分得赃款1200元,柳智武分得赃款8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4408元,罗马仕移动电源价值53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熊永福、柳智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犯盗窃罪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永福伙同被告人柳智武一路尾随被害人冷某某至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大富豪”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冷某某上202路公交车不备之机,柳智武趁乱掩护,熊永福用右手伸进冷某某上衣荷包内,扒窃苹果6Plus手机一部,罗马仕移动电源一个。尔后,两人在内江市市中区半坡井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将苹果6Plus手机和罗马仕移动电源销赃,熊永福分得赃款1200元,柳智武分得赃款8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4408元,罗马仕移动电源价值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的供述;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证人冷某甲、冷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永福、柳智武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永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永福的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柳智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柳智武的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