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水荣与朱时成、胡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水荣,朱时成,胡白英,平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蒋水荣。委托代理人费宁龙、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时成。被执行人胡白英。被执行人平红根,曾用名平海宽。申请执行人蒋水荣与被执行人朱时成、胡白英、平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时成、胡白英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被执行人平红根对上述借款中的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朱时成、胡白英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