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关英扬、区惠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英扬,区惠玲,关齐庚,简富成,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2-2号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1号联检大楼夹层。法定代表人:吴亦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沅峰,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英扬,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区惠玲,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关齐庚,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简富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工业园礼乐围开发区A1。法定代表人:关英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关英扬、区惠玲、关齐庚、简富成、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关英扬、区惠玲、关齐庚、简富成、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1664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以担保人的财产向本院提供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关英扬、区惠玲、关齐庚、简富成、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6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兆基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