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熊某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王某,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