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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磊,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金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