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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红凤与洪德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吴红凤,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卫庆,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德花,居民,(沭阳县建陵中学东校区西墙外周某玲花店北侧)。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吴红凤诉被告洪德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