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红凤与洪德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吴红凤,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卫庆,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德花,居民,(沭阳县建陵中学东校区西墙外周某玲花店北侧)。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吴红凤诉被告洪德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