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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功明与钱家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明,钱家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王功明,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家福,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明与被告钱家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功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