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克成与陈国生、史维(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克成,陈国生,史维(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薛克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书梅。被告陈国生。被告史维(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克成诉被告陈国生、史维(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克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