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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363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耿义明。被告:卢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耿义明、被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双方于2015年6月2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予离婚。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被告卢某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卢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李某正怀孕。双方于2015年6月2日起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在生活中相互扶助。现原告正怀孕,双方更应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婚姻家庭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浩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