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龙绪明与重庆海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绪明,重庆海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18号原告龙绪明,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海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海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定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绪明诉被告重庆海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绪明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绪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