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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杜某甲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杜某甲、杜某乙、冯某甲、冯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陈某乙、杜某甲、杜某乙、冯某甲、冯某乙相关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某乙、杜某甲、杜某乙、冯某甲、冯某乙信息情况,应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