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杜某甲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杜某甲、杜某乙、冯某甲、冯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陈某乙、杜某甲、杜某乙、冯某甲、冯某乙相关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某乙、杜某甲、杜某乙、冯某甲、冯某乙信息情况,应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