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玉苏甫艾力·艾尔肯与被告乌鲁木齐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苏甫艾力·艾尔肯,乌鲁木齐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908号原告:玉苏甫艾力·艾尔肯,委托代理人:吐尔地古丽·哈斯木,被告:乌鲁木齐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玉苏甫艾力·艾尔肯与被告乌鲁木齐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苏甫艾力·艾尔肯的撤诉申请属于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苏甫艾力·艾尔肯撤回起诉。案件原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