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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吉凯与马玉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凯,马玉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赵吉凯,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森,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沧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吕旭礼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吉凯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拖车费及鉴定费25176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玉森缺席无答辩。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公司的辩称:被保险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以及一份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法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依法予以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10时25分,被告马玉森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沿新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2**线382KM+440M处,与前方顺行的赵吉杨驾驶的冀J×××××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冀J×××××号小型客车乘车人谭秀真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该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玉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吉杨及乘车人谭秀真无责任。另查,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刘风林,2014年4月26日,刘风林与原告签订卖车协议,将该车售予原告。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车主为原告赵吉凯,由赵吉杨借用原告赵吉凯之车。另查,被告马玉森所驾冀J×××××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2与7日至2016年2月6日,以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的原告损失有:拖车费1000元(依据拖车费发票予以确认);车损23278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予以确认);车损鉴定费898元(依据车损鉴定费收据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共计25176元。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告赵吉凯为冀J×××××号车实际车主,依法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玉森所驾冀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保险公司对车损鉴定的程序提出异议,但并未于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视为放弃权利。原告的损失2517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冀J×××××号车交强险财产项下赔付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中依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23176元。被告马玉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参与庭审、举证、质证、答辩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JVC555号车所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赵吉凯各项损失合计251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马玉森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