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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桂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家庭妇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9月2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5年3月13日由金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姚晓忠,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的一天,白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说她那边有二十几岁的女仔,有户口本和身份证,问周某某这边有没有男孩要找老婆。后周某某通过曾某某、吴某某了解到被害人吴A要找,由周某某联系白某某,双方约好到抚州市去相亲。2013年5月11日,被害人吴A及其父亲吴B和周某某、吴某某、曾某某三个媒人坐班车到抚州市五皇殿汽车站,上午九点钟左右,白某某也到了汽车站后,六个人又一起赶到抚州市文昌桥立交桥下。姚秋兰骑助力车带曾A到立交桥下,双方相中后,白某某问吴A要娶礼金52000元,要先交礼1000元钱的押金,后吴A和吴B商量了一下,同意了白某某的要求,并当场交了1000元押金给白某某。没过多久,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曾A的奶娘来到立交桥下,看了下吴A,后又离开了。直到下午两、三点钟,被告人刘某某等五人坐一辆面包车到了立交桥下,同案犯邱某(已判刑)在其中,邱某从其背的一个小挎包内拿出曾A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在场的人看,邱某拿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登记的信息是张某,赣州市会昌县人,身份证上的相片和曾苓瑗是同一人,经查,此户口本和身份证均为伪造的虚假证件。吴某某在看完曾A户口本和身份证时还跟吴B说了句:“身份证上的像片根本人是一样的,没有假”。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奶娘”身份、邱某以“奶爸”身份和吴A等人一起坐面包车去金溪县拿钱。在面包车开到金溪县苏口村时,吴B到家拿钱,并把妻子彭某也叫来一起到金溪县县城吴A老表李小明开的电脑店上去交钱。在李晓明电脑店上,吴B付了51000元钱给刘某某,加上之前在抚州付的1000元钱,总共付了52000元礼金钱。在付完钱后,邱某又从其背着的挎包内拿出虚假的张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将其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又转交给吴B。随后,邱某和刘某某等人就准备回抚州去,刘某某拿出600元钱给彭某,叫彭某去给曾A买点衣服穿。经查明,曾A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户籍所在地系丰城市张巷镇范桥村沌溪上组0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02256288。经抚州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曾A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白某某(喊名“白云”)电话联系周某某,说她那边有二十几岁的女仔,有户口本和身份证,问周某某这边有没有男孩要找老婆。后周某某通过曾某某、吴某某了解到被害人吴A要找,由周某某联系白某某,双方约好到抚州市去相亲。2013年5月11日,被害人吴A及其父亲吴B和周某某、吴某某、曾某某三个媒人坐班车到抚州市五皇殿汽车站,上午九点钟左右,白某某也到了汽车站后,六个人又一起赶到抚州市文昌桥立交桥下。姚秋兰骑助力车带曾A到立交桥下,双方相中后,白某某问吴A要娶礼金52000元,要先交礼1000元钱的押金,后吴A和吴B商量了一下,同意了白某某的要求,并当场交了1000元押金给白某某。没过多久,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曾A的奶娘来到立交桥下,看了下吴A,后又离开了。直到下午两、三点钟,被告人刘某某等五人坐一辆面包车到了立交桥下,同案犯邱某(已判刑)在其中,邱某从其背的一个小挎包内拿出曾A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在场的人看,邱某拿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登记的信息是张某,赣州市会昌县人,身份证上的像片和曾苓瑗是同一人,经查,此户口本和身份证均为伪造的虚假证件。吴某某在看完曾A户口本和身份证时还跟吴B说了句:“身份证上的相片根本人是一样的,没有假”。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奶娘”身份、邱某以“奶爸”身份和吴A等人一起坐面包车去金溪县拿钱。在面包车开到金溪县苏口村时,吴B到家拿钱,并把妻子彭某也叫来一起到金溪县县城吴A老表李小明开的电脑店上去交钱。在李晓明电脑店上,吴B付了51000元钱给刘某某,加上之前在抚州付的1000元钱,总共付了52000元礼金钱。在付完钱后,邱某又从其背着的挎包内拿出虚假的张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将其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又转交给吴B。随后,邱某和刘某某等人就准备回抚州去,刘某某拿出600元钱给彭某,叫彭某去给曾A买点衣服穿。经查明,曾A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户籍所在地系丰城市张巷镇范桥村沌溪上组0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02256288。经抚州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曾A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吴A等人的陈述,同案犯邱某的供述,证人彭某、吴B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表,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并虚构事实,以介绍婚姻为由诈骗他人财物520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部分退赃已返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属从犯,应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之前与其他同案犯商量,冒充曾A的“奶娘”,诈骗被害人的钱财计币52000元,并由被告人刘某某本人收取该52000元。故被告人刘某某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在助人民陪审员  双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