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海东与李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东,李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东,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刘海东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后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海东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东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海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李 雅 丽审判员 额尔敦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