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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海东与李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东,李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东,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刘海东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后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海东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东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海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李 雅 丽审判员 额尔敦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