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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翔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黄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代表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黄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翔的存款9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杰 百度搜索“”